申请暂缓执行是否可以缴纳行政拘留保证金?


首先,申请暂缓执行是可以缴纳行政拘留保证金的。 这里涉及到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简单来说,就是被处罚人如果有特定情况,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让行政拘留暂时不执行。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也就是说,要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缴纳保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的前提条件。要是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不能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第二,暂缓执行只限于行政拘留处罚,且必须由被处罚人本人提出申请。如果是行政拘留与罚款并处的情况,暂缓执行只适用于行政拘留,罚款还是要按规定缴纳。申请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能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要在行政拘留处罚还没执行或者没执行完毕前提出。 第三,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这是很关键的条件。这里说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被处罚人不会出现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公安机关会根据被处罚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一贯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要是公安机关觉得暂缓执行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行政拘留就不能暂缓执行。 第四,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必须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保证措施有两种,就是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选其中一种就行,公安机关不能要求同时提供担保人和交纳保证金。 相关概念: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等的公民实施的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