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否属于法律事实行为?
我想收养一个孩子,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时,对收养行为的性质不太清楚。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收养到底属不属于法律事实行为呢?这对我后续处理收养相关的手续和事务很关键,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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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收养是否属于法律事实行为,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法律事实行为的概念。法律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不管你主观上怎么想,只要做了这个行为,法律就会规定产生一定的后果。 而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的发生,是收养人、送养人以及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基于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目的而进行的行为,他们有明确的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的条件、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收养人、送养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并且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养登记等,收养关系才会成立。比如,收养人应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条件。这些规定说明收养是一种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与法律事实行为中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意图的特点不同。 所以,收养不属于法律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目的,而法律事实行为更侧重于行为本身产生的法定后果,收养显然更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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