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最终的离婚方式吗?
协议离婚通常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具有最终效力的离婚方式,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程序。
协议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就离婚相关事宜,比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协商好,然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对自己婚姻关系的自主处理意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民法典还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夫妻双方顺利度过离婚冷静期,并且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协议离婚也就产生了最终的法律效力。不过,如果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但这并不影响离婚本身的效力,只是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重新处理。所以,一般情况下,完成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后,就是最终的离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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