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有效?

我和别人签了借款合同,当时约定的利息挺高的。现在到还款时间了,我觉得这利息太高,有点承受不住。我想问问,像这种当事人约定利息过高的情况,在法律上这约定是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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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约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借贷关系中,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有效是一个常见且关键的问题。接下来,我们从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不同情况下的效力认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利息”的概念。利息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因使用出借人的资金而向出借人支付的报酬。在市场经济活动里,借贷双方通常会自行约定利息的高低。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利息的约定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该利息约定是有效的,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给出借人。例如,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四倍就是12%,若约定的年利率是10%,那么这个利息约定就是有效的。 要是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超过部分的利息,若出借人向法院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不过,未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仍然有效,借款人还是需要按照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比如,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四倍是12%,而约定的年利率是15%,那么超过的3%部分无效,借款人只需按照12%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此外,如果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借贷双方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利息约定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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