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是否为无效合同?


在法律领域,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通常是无效合同。下面我们详细分析这一情况。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就是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就好像这个合同从来没存在过一样。简单来说,它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合同中的条款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为什么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的质量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允许他们通过协议随意免除这些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到有问题的产品时就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对消费者是非常不公平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产品产销者和消费者约定免除自身责任的协议,很可能就属于上述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该法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产品产销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因为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销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免除了产销者的这些责任,显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消费者与产品产销者签订了这样的协议,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消费者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产销者承担责任。因为这种免除责任的协议是无效的,不能成为产销者逃避责任的借口。 总之,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免除产品产销者的责任。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