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属于民法还是合同法?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不安抗辩权所属的法律范畴有点迷糊。不太清楚它到底是属于民法这个大的体系,还是专门在合同法里的内容。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应用和分类中,不安抗辩权到底该归到哪一类法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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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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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既属于民法范畴,也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民法和合同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涵盖了众多的民事法律制度,像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民法为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规范。 合同法则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作为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整合进《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民法是上位概念,合同法是下位概念且是民法的一部分。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保障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合同法又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不安抗辩权既可以说是属于合同法的内容,也可以说属于民法的范畴。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当涉及到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安抗辩权问题时,直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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