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以送达仲裁申请的时间计算吗?
我和公司因为一些问题闹到了劳动仲裁这一步,现在就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问题。我想知道是不是以送达仲裁申请的时间来算这个解除时间呢?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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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不是以送达仲裁申请的时间计算。 具体而言,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生效日开始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都没有向法院起诉,那么裁决书生效,此时才是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起算点。 此外,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若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过错性辞退和非过错性辞退等不同情形,其解除时间的确定也各有规定。例如过错性辞退中,以用人单位对外宣布具体解聘决定且已有效地传达到劳动者手中的日期为主;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以各方商议出的最后协议日期为解除时间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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