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否需要基于双方自愿来实施?
我和对方有些纠纷,考虑通过仲裁解决,但不确定仲裁是不是得双方都愿意才行。我想知道仲裁是不是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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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把争议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关于仲裁是否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就表明了,自愿原则是仲裁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达成一个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那么仲裁程序就无法启动。 从实际角度来看,自愿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决定将争议交给哪个仲裁委员会处理;在确定仲裁员时,双方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来选定。这种自愿性使得仲裁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因为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而不受理该申请。所以,要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首先要确保双方都有意愿,并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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