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
我准备向银行借款,签合同前想搞清楚银行借款合同是不是诺成合同。我不太懂诺成合同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银行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了解这些对我签合同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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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银行借款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首先需要明确诺成合同的概念。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对于银行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里明确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需以交付借款为成立要件。 但银行借款合同并不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在于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银行借款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就借款的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即成立。 也就是说,银行借款合同不以款项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在银行借款合同成立后,银行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则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并按时还款的义务。如果银行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或还款,银行也可以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一性质对于规范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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