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是否属于受理破产?
破产重整和受理破产是两个不同但又存在关联的法律概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受理破产。受理破产是指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立案的程序。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接下来看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就是说,破产重整是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为了拯救企业而采取的一种积极措施。
从两者的关系来看,破产重整是在受理破产之后可能会发生的一种程序。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进行破产重整。但并不是所有受理破产的案件都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也有可能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以,破产重整是在受理破产的基础上,为了实现企业再生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程序,而不能简单地说破产重整就是受理破产。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和受理破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受理破产是整个破产程序的开端,而破产重整是在受理破产之后,为了挽救企业而可能启动的一个特定阶段。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相关利害关系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选择和运用这些程序,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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