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法?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每月工资扣除各种费用后,到手的钱感觉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我想知道公司给我发这么少的工资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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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是不合法的。首先来解释一下最低工资标准,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差额。二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并依法责令其改正。三是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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