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是否属于垄断行为?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标,发现有几家投标企业好像联合起来围标。我不太清楚这种围标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想知道围标是不是属于垄断行为呢?如果不是,它又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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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是否属于垄断行为,需要从围标和垄断行为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指的是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来谋取中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参与投标的企业互相勾结,让原本公平的竞争变得不公平,使得其中某一家或几家企业更容易中标。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法律规定来看,围标一般不属于垄断行为,而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明确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对于围标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围标通常不属于垄断行为,而是一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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