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来的东西发给员工是否视同收入?

我公司买了一批商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在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上,我不太清楚这算不算视同收入。不知道税法和会计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买来的东西发给员工到底是不是视同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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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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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关于买来的东西发给员工是否视同收入,需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增值税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当企业将买来的东西发给员工作为集体福利时,虽然这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但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是因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而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已经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不再进入流通领域,所以不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企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方式转移资产,避免税收流失,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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