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什么权?
我想了解一下,从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底有哪些权力呢?我平时对法律方面不太了解,但是很想知道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宪法框架下的权力范围,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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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它行使广泛且重要的权力。 首先是立法权。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的。这一权力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其次是决定权。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例如,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会审查和批准政府提交的国家预算,这关系到国家一年的财政收支安排,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相关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项和第十一项。 再者是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等。简单来说,就是对国家重要领导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到第八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还有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确保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九项。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理一些新出现的、未明确列举的重要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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