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有什么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立法权,这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项十分关键的权力。通俗来讲,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决定权,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比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
任免权,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等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等。并有权罢免由其选举或决定的人员。
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的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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