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说法正确的是什么?

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它职权的正确说法有哪些,比如它能决定哪些重大事项,对国家机构有怎样的权力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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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职权
  • #立法权
  • #决定权
  • #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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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广泛且重要的职权。 首先是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修改需要严格的程序,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承担着这样的重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第二项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其次是决定权。它可以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这意味着国家的重大发展规划、财政安排以及一些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等重大事项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九项到第十四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再者是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并且,它也有权罢免由它选举或决定的上述人员。《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到第八项以及第六十三条都对任免权作出了规定。 最后是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确保这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运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相关条款对监督权有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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