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私自转款是否属于盗窃?
我公司的出纳未经允许私自转走了公司账户里的一笔钱。我不太清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想知道这算不算是盗窃行为,这种情况法律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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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出纳私自转款是否属于盗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秘密窃取’,也就是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拿走。 而出纳这个岗位比较特殊,他们本身就具有管理和经手公司资金的职责。当出纳私自转款时,一般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盗窃。因为他们转款的行为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这种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如果出纳在转款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采用了秘密窃取等不属于其职务权限范围内的手段,那也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出纳私自转款是否属于盗窃,要结合具体情况,看其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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