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抵押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动产抵押的事务,不太清楚动产抵押权到底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还是有其他规定。比如我朋友想用他的生产设备抵押借款,签了抵押合同但没去登记,这抵押权有效吗?想了解动产抵押权生效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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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动产抵押权并不完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首先来解释几个概念。动产抵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把这个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生效要件呢,简单说就是让这个动产抵押权在法律上有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当抵押合同生效了,动产抵押权就设立了,并不需要非得去登记才生效。举个例子,甲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两人签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这时候乙的抵押权就产生了,哪怕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 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呢?善意第三人就是不知道这个动产已经被抵押,而且是出于善意进行交易的人。假如甲把已经抵押给乙的汽车,又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丙就是善意第三人。因为乙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不能要求丙归还汽车,乙只能找甲去主张权利。 不过,《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涉及的财产主要是一些不动产相关抵押情况,和动产抵押有所区别。 所以说,动产抵押权一般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是生效的必要条件,但登记能增强抵押权的对抗效力,更好地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在进行动产抵押时,为了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最好还是去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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