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违法?


在探讨怀孕女职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违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况。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当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如果是因为上述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形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能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怀孕女职工存在这些情形,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怀孕女职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行为不一定违法,要根据具体的解除原因来判断。如果女职工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经仲裁或法院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女职工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