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过三天后还能复议吗?
我收到事故认定书时没太在意,现在已经过了三天,才想起来可能要申请复议。不清楚这种过了三天的情况,还能不能去申请复议,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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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事故认定书过三天后是否还可以复议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下“复议”在这里准确说法是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是指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过了三天之后原则上是不能再申请复核了。因为这三天的时间限制是一个明确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秩序,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难以收集、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的正当理由,比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未能在三天内提出复核申请,当事人可以尝试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看是否能获得通融。但这种特殊情况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最终结果要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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