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超过三天复议期该怎么办?
我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因为一些事情耽搁了,等想起来去申请复议时,发现已经超过三天复议期了。现在我对事故认定结果还是有异议,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改变认定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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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认定书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它明确了事故各方的责任。而这里提到的三天复议期,通常指的是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的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超过了这三天的复议期,虽然不能再申请复核,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其他途径。在后续的处理中,如果涉及到赔偿问题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仅作为一项证据,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判断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也就是说,即使不能通过复核来改变事故认定书,你依然可以在法庭上,通过提供其他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来证明事故的真实情况和责任划分,让法院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所以,即使错过了复议期,还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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