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书超过三天还能就对方逃逸情况进行复核吗?
我收到事故责任书了,发现里面对于对方逃逸的认定有些问题,但是拿到责任书已经超过三天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就对方逃逸这个事情申请复核啊?心里挺着急的,希望能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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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它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那么,责任书超过三天是否还能就对方逃逸情况进行复核呢? 首先,我们来明确复核申请的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里明确规定了时间限制,即三天,并且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如果超过了这三天的期限,当事人就失去了申请复核的权利。 不过,法律也并非完全没有变通的余地。虽然超过三天一般不能申请复核,但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责任认定,那么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例如,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并提交新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审查和判断。 所以,责任书超过三天通常不能进行复核,但如果有新证据,仍有机会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要积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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