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请假死亡的工人单位需要负责任吗?

我是一家单位的负责人,有个工人请假回家后死亡了。家属现在找我们单位,说要我们负责。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单位到底需不需要对这个工人的死亡负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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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讨论请假死亡的工人单位是否需要负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关键在于判断工人的死亡与工作是否存在关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保险相关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工人请假期间的死亡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那么单位通常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比如,工人请假是因为外出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事务,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就可能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单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工人的死亡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例如是因为自身的疾病(非职业病)在请假回家后自然死亡,且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工人本身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请假回家后因心脏病发作去世,这种情况通常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例如,工人请假是因为工作压力过大导致身体不适,回家后病情恶化死亡,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工伤就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判断。此时,家属和单位可能会产生争议,这种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请假死亡的工人单位是否需要负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家属和单位都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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