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要判断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给单位干活,单位给劳动者发钱,并且劳动者要听从单位的管理安排。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关系,若主播要按照经纪公司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直播,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培训安排等,并且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主播发放报酬,那么这种情况就很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比如,经纪公司规定主播每天必须直播6小时,每周直播5天,主播不按规定来就会受到处罚,同时公司按月给主播发固定工资,这就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的特征。 然而,如果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主播有较大的自主经营权,比如可以自行决定直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不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收入主要来源于双方约定的分成模式而非固定工资,那么就不太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例如,主播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擅长的时间段直播,直播内容也由自己策划,公司仅根据主播的直播业绩进行分成,这种情况下更倾向于合作关系。 所以,判断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仅依据协议书的名称,而要结合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