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撤销走民事诉讼法是否可行?
我之前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想撤销这个刑事程序。我不太清楚能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操作,也不知道这两者之间有啥区别。想问下刑事撤销走民事诉讼法到底行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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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主要是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民事诉讼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程序、撤销案件等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民事诉讼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刑事撤销案件的过程中,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因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主体、目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操作;民事诉讼则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解决机制。 所以,一般情况下,刑事撤销应该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是走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民事赔偿等问题,倒是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但这并不等同于用民事诉讼法来撤销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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