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吗?

我想了解一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是属于危险犯呢?我不太清楚危险犯的具体概念,也不知道这个罪名到底符不符合危险犯的特征,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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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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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为危险犯,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危险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要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也就是说,并不要求实际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只要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就可以认定犯罪既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该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要求必须出现实际的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就可以构成此罪。 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驾车横冲直撞,即使没有撞到人,但这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就可以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这一认定对于打击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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