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建设工程有效保期内因工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伤的概念。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等情况。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有明确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回到问题本身,建设工程的有效保期和工伤认定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工伤认定的核心是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情形。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无论建设工程是否在有效保期内,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例如,即使工程已经过了有效保期,但劳动者仍然在进行与该工程相关的收尾工作,或者是对工程出现的突发问题进行紧急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因工死亡,那么就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不在建设工程有效保期内因工死亡,只要满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就属于工伤。家属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