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对方探望孩子是否可行?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但我觉得前夫生活习惯不好,怕他带坏孩子,就不想让他探望孩子。可前夫说他有探望权,我想知道我有没有权利不让他看孩子,这么做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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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不让对方探望孩子是否可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这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与父母双方都保持一定的联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比如父或母有吸毒、暴力倾向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心理等方面带来伤害,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有不良行为的一方经过治疗和改正,不再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构成威胁,那么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所以,离婚后通常不能随意不让对方探望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权利擅自剥夺对方的探望权。但如果出现法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双方应该从孩子的利益出发,理性地处理探望权的问题,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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