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否属于不作为犯?


玩忽职守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不作为犯,但不能绝对地说它仅仅是不作为犯。下面我们详细来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不作为犯。简单来说,不作为犯就是指行为人在有义务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情况下,却消极地不实施该行为,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有几个关键要素,一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这种义务来源可以是法律规定、职务要求、合同约定等;二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个义务;三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并造成了危害后果。 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玩忽职守通常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就符合不作为犯的特征。例如,警察在接到有人遭遇危险的报警后,有义务及时出警救助,但却故意拖延不出警,导致受害人受到严重伤害,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玩忽职守的不作为。警察基于其职务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有能力出警却未履行,造成了危害后果。 然而,玩忽职守罪并不完全局限于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看似有行动,但行动却是不认真、敷衍了事,没有达到应有的职责要求,也构成玩忽职守罪。比如,负责食品卫生监管的工作人员,在检查食品企业时,只是走过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健康。这里工作人员有行动,但属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这种情况就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不作为犯。 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罪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但也包含了不认真履行职责这种并非单纯不作为的情况。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玩忽职守罪就是不作为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