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的性质是什么?


行政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递交的书面请求。它是开启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文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性质。 首先,行政起诉状具有启动司法程序的性质。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就可以通过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行政起诉状是公民等主体行使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第一步,是引起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和审判的法定方式。 其次,行政起诉状具有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性质。在起诉状中,原告需要清晰地列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即希望法院作出何种判决,比如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同时,还需要详细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等情况。《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表明,无论是书面起诉状还是口头起诉记录,都要包含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便法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再者,行政起诉状具有对抗性的性质。它是原告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质疑和挑战,体现了原告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冲突。原告通过起诉状表达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质疑,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评判。这种对抗性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通过司法程序来平衡和解决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 最后,行政起诉状具有规范性的性质。它必须按照法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内容。规范的起诉状有助于法院准确、高效地审理案件,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行政起诉状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钥匙,也是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