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证上写故意伤害罪,去派出所时会被拘留吗?


传唤证上写故意伤害罪,去派出所时不一定会被拘留,有可能会被刑事拘留,也可能不会,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只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才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即使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也并不一定都会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实践中,如果案件情节较轻,例如伤害后果不严重、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就可能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此外,如果经过调查核实,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也不会被刑事拘留。 如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