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服刑期间发现余罪是否构成累犯?

我因为犯罪正在服刑,服刑期间又发现之前还有没被发现的犯罪行为。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算不算累犯,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服刑期间发现余罪认定为累犯是怎么规定的,会对我的量刑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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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刑余罪
  • #累犯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服刑期间发现余罪是否构成累犯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累犯的定义。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接下来分析服刑期间发现余罪的情况。余罪是指在服刑期间发现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其他犯罪行为。服刑期间发现余罪并不符合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个时间条件。因为此时罪犯还处于刑罚执行过程中,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 例如,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一年时,发现他在盗窃之前还实施了一起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对于张三的诈骗罪不能按照累犯来认定。对于服刑期间发现余罪的处理,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所谓的“先并后减”原则。 综上所述,服刑期间发现余罪一般不构成累犯。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累犯和服刑期间发现余罪的不同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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