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下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我和伴侣的婚姻后来被判定为无效婚姻,但之前我们签了离婚协议。现在我想了解,在这种无效婚姻的情况下,我们签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心里很没底,不知道这份协议能不能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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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效婚姻和离婚协议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正常情况下,离婚协议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解除而签订的。 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由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从法律逻辑上来说,离婚协议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所做的约定,既然婚姻本身无效,那么严格意义上就不存在“离婚”的前提。 不过,虽然婚姻无效,但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并不一定完全无效。对于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了合理分配,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部分约定可能会被视为有效的财产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部分,无论婚姻是否有效,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合理约定,同样可以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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