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公民不可以清偿全部债务?
我最近遇到了债务方面的困扰,自己欠了一些钱,感觉目前的财产状况可能没办法全部还清。想了解在《民法典》里,到底怎样才会被认定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认定的标准和具体情形是什么,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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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认定公民不能清偿全部债务,通常是看公民全部的个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 。简单来说,就是把一个人的所有财产,像存款、房产、车子等全部加起来,要是还不够还所欠的债,那就可能被认定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比如,小李欠了别人50万元债务,但是他所有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卖掉家里值钱物品等,总共只有30万元,这种情况就很可能属于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从法律依据来讲,虽然《民法典》没有专门针对公民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作出详细界定条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同时,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所以债务人有义务偿还债务。 如果公民被认定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首先可以尝试与债权人进行友好洽谈,协商确定分期或者延期偿付的具体方案;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债务人将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债权人也有可能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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