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夫妻一方的债务需要另一方承担吗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家庭财务和债务方面的事情,发现有一笔债务是配偶以个人名义欠下的。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债务我需不需要一起承担。想了解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承担责任是怎么界定的,有没有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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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一定需要承担。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两人一起向银行贷款买房,都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那这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买日常家用物品、支付水电费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需要承担的。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自己偷偷去借了一大笔钱用来炒股、赌博等,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了,通常就不是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虽然是以一方名义借的钱去做生意,但生意的收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这债务还是得夫妻共同承担。 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意思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而且债主也知道这个约定,那欠债一方就用自己的财产还就行,另一方不用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或其中一方为了共同生活而对第三方承担的负债。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夫妻一起签字借钱,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知道了并且表示同意认可等情况。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家庭日常的吃穿住行、教育、医疗等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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