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婚内个人债务离婚后是否共同承担?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于债务问题有点困惑。我在婚内有一些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主要是自己的一些消费支出,现在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规定,这些债务在离婚后需不需要对方和我一起承担呢?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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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婚内个人债务离婚后一般是不需要共同承担的。这里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简单说,就是夫妻一起同意借的钱,或者一方借的但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钱。而夫妻个人债务,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正常是个人债务,离婚后个人承担,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那就可能变成共同债务要一起承担。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对于婚内个人债务,只要能确定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离婚后就不用共同承担。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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