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个人债务离婚怎么处理?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债务这方面有些担心。我在结婚前有一些个人债务,婚后也有以我个人名义借的钱,但有些是用于家庭生活,有些是我自己的事情。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规定,这些个人债务在离婚时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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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债务离婚时的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它指的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需要负担的债务,也包括夫妻在结婚后夫妻一方所借的与共同家庭生活无关的债务。 对于个人债务,离婚时由个人承担。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像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就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己偿还。再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或者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也都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符合这些除外情况,那么就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另外,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这种在原则上也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但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还有,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像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与共同家庭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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