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的债务如何处理?

我最近打算离婚,但是担心会涉及到一些债务问题。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的债务到底是怎么处理的呢?是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呀?我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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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夫妻离婚后一方债务的处理有明确规定。首先要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签名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钱,事后另一方也认可的债务,还有就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的钱 ,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离婚了,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偿还债务。而且就算夫妻之间对债务有约定,这个约定也不能对抗那些不知情的债权人。比如,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债务都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他依然可以找另一方要钱。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已经各自分开了,那就由双方商量怎么还;要是商量不好,就可以让人民法院来判决,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而一方个人债务,像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就欠的债,正常情况下就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还,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婚后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里。还有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虚构出来的债务,以及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欠下的债,这些都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个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方面,那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背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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