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如果夫妻两人都在借条等债务凭证上签字了,或者一方签了字后,另一方知道了这件事并且表示认可,那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对双方共同意愿的尊重,因为双方都对债务的产生有明确的知晓和同意。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很多方面,像平时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以及各种服务等。判断是否属于这一范畴,要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一般不宜超过家庭年收入过多。比如,一方为了给孩子交学费借的钱,就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担负初步证据的举证责任,债务人配偶如果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存在一些情形可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例如债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债务人家庭收入和家庭日常消费水平;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有赌博、吸毒等习惯;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有大额负债,无法偿还等。另外,用于投资、对外担保、大额消费、转账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友等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债权人能证明一方借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那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像债务人家庭购置了大额财产或者有大额开支,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注意财产购置时间);为抚养、赡养、医疗、教育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等情况。“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包括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等情况。 相关概念: 共同意思表示:指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发生有着一致的意愿和认可,比如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含了家庭日常的各种生活开销和必要支出,如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看病等方面的花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