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做抵押吗?
我有个朋友之前借了些钱,现在确实没能力还了。他想着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债权人,不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能不能做抵押呀?主要是想弄清楚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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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规定下,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正常情况下不能再做抵押担保。抵押一般是在借贷行为发生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这是在债务到期后才出现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表明抵押行为应在债务产生前就做好约定,当出现无力偿还债务这种到期未履行债务的情形时,不是再去设定抵押,而是按照已有的抵押约定或法律规定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不过,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在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物抵债(这里类似抵押性质,但前提是双方自愿协商且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可行的。比如债务人已经将财产抵押给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若没有事先抵押,双方协商一致以债务人的房子等财产来抵偿债务,也能解决债务问题,但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协议。 相关概念: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就是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 抵押人:是指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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