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关于公房使用、承租有哪些常见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和承租问题确实较为复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10大常见问题及相关法律分析。 首先是关于哪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其次,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呢?一般遵循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再者,关于公房由一方承租的,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如果一方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时,可根据房屋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双方住房情况、经济条件等因素,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另外,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由非本单位的一方承租。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一方承租的是单位自管公房,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如果非本单位的一方生活困难,且原居住房屋面积较小,按规定面积标准可调整到较大面积房屋居住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该公房判由非本单位的一方承租。 还有,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应如何办理呢?通常需要根据公房管理单位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 对于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是怎样的呢?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分割时,可按照上述的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另一方的户口迁入该公房,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公房的承租权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符合上述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承租权;如果不符合,则可能无法分割。 最后,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公房使用、承租问题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公房问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双方的权益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