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如何对欠款人进行强制执行的?


在《民法典》体系下,如果要对欠款人进行强制执行,是这样操作的: 首先是申请环节。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要准备相关材料,像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要是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得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 。这一步就是让法院知道你要申请执行以及相关的情况。 接着法院受理。法院接受申请后就会开始处理这个事情。 之后,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然后,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要是逾期不履行,那就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有多种措施。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这能直接控制欠款人的资金;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像工资收入等,不过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把财产变现来偿还欠款;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防止欠款人藏钱不还;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另外,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欠款人确实没有钱可供执行,法院可能会暂停或者结束执行这个案子。要是欠款人明明有钱却不还债,法院还可以把他放进“失信黑名单”,让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事情上受到限制。 相关概念: 强制执行:就是在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时,由法院通过强制手段来让其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执行通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 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某些事项的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