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当涉及到公司分立前债务承担问题时,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主要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延续和分割。简单来讲,就是在公司分立后,之前欠下的债务由谁来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后,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对于分立前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而这家公司不能以债务应该由其他公司承担为由拒绝。 例如,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A公司在分立前有一笔100万元的债务。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B公司偿还这100万元,也可以要求C公司偿还。B公司或C公司在偿还后,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或者按照合理的比例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不过,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公司分立时有另外的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债务承担问题。比如,债权人和分立后的公司约定,这笔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独自承担,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此外,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一般遵循连带债务的原则,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相关当事人在公司分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