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贷是否可行?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在房产分割上,有贷款未还清。我们想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由一方来承担后续还贷责任,可又不确定这样做合不合法,受不受法律保护。想了解下法律上是否允许离婚协议做这样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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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还贷是可以的,不过其中涉及诸多法律要点,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合同层面来看,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离婚协议通常为书面形式,只要它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由一方来承担还贷责任,在他们两人之间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债权人而言,情况就有所不同。如果该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还贷,但这并不能对抗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等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当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承担了还贷责任后,如果另一方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还贷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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