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承诺书不执行该怎么办?


当征地安置承诺书不被执行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白征地安置承诺书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它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之间就征地安置事宜达成的一种约定,双方都应当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法律层面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征地安置承诺书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因此它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遇到不执行的情况,第一步可以尝试与承诺方进行沟通协商。这是一种比较温和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坐下来,把问题摆出来,明确对方不执行的原因,看是否能够达成新的共识或者解决方案。比如,承诺方可能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执行,通过沟通可以了解具体情况,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同时要求对方给出明确的执行计划和时间节点。 如果协商不成,被征收方可以寻求行政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被征收方可以向作出征地安置承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其对征地安置承诺书不执行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另外,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承诺方按照征地安置承诺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征收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承诺书的存在以及承诺方未履行义务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