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合法吗?

我和前夫准备签离婚协议,他提出他不支付抚养费,但我要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我有点犹豫,不知道这样的协议合不合法,毕竟孩子是我的心头肉,我也担心之后没有保障,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协议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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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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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别从抚养费和探望权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意味着,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满足他们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即使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当子女出现必要情况,如生病、升学等导致费用增加时,子女仍有权要求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合理费用。所以,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只是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免除其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接着说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利,它对于维护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除非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否则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父母的探望权。 综上所述,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部分内容是不合法的。其中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条款不能对抗子女日后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而约定放弃探望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赋予父母的探望权规定,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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