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计提增值税和附加税吗?


首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和附加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你在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为产生了增值部分而需要缴纳的税。附加税则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征收的,通常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是依附于增值税的一种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计提增值税和附加税,这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当小规模纳税人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就需要确认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从会计处理角度来说,也就是需要计提增值税。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300元(含税),征收率为3%,那么不含税销售额=10300÷(1 + 3%) = 10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3% = 300元,此时就需要计提这300元的增值税。 关于附加税,它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当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就需要计提附加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一般为2%。接上例,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位于市区,实际缴纳了300元增值税,那么需要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0×7% = 21元,教育费附加=300×3% = 9元,地方教育附加=300×2% = 6元。 不过,小规模纳税人也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这种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计提附加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