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不去办的离婚证是否有效?
我和另一半本来商量好去办离婚,都把手续准备好了,可临到去民政局那天,对方突然反悔不去了。但我手里有之前准备好的离婚证,这没经过双方去办理的离婚证还有效吗?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这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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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凭证,其有效性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办理离婚登记是一个需要双方亲自参与的法定程序。这里的“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强调了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向婚姻登记机关表达离婚的意愿,这是确保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环节。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查通过后,所发放的离婚证才是有效的。 如果双方没有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使有离婚证的形式,这个离婚证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代表双方真实解除了婚姻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一方想要离婚,还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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