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相关问题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涉及到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诸多方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问题。 首先是结婚问题。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婚姻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但夫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有助于在婚姻关系中明确财产的归属,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关于离婚,我国法律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一些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子女抚养问题也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子女抚养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成长需要。 此外,婚姻家庭法还涉及到收养、赡养等问题。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总之,婚姻家庭法涵盖了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为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