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冷静期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去民政局申请时被告知有离婚冷静期。我不太明白这个离婚冷静期的性质,想知道它是不是属于行政行为,它对我们离婚的流程和结果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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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冷静期
  • #行政行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冷静期是否属于行政行为,需要从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离婚冷静期的特点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运用权力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并且这种管理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而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本质上看,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程序中的一个特殊期限,目的是给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机会,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它并不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职权去管理特定事务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主要是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接收申请等程序性职责,而不是主动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进行干预或管理。 所以,离婚冷静期不属于行政行为。它是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因为冷静期的存在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只有在冷静期届满且双方按照规定完成后续程序后,婚姻关系才会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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